CASE ANALYSIS REPORT

遇见小面 诉 渝见小面
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律关系分析法 Plus · 两阶段五步骤框架

分析日期:2026年6月21日 数据来源:华宇元典法律数据 案件状态:原告已撤诉
I

基本案情

当事人

角色名称基本情况
原告(撤诉) 遇见小面 港股上市餐饮品牌,全国门店近600家,主要布局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持有第43类"遇见小面"注册商标
被告 渝见小面 河南南阳夫妻店,经营者为重庆人,2024年8月开业,主营重庆小面,一碗8元

事件时间线

2026.06.11
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渝见小面,索赔7000–8000元,原定6月17日开庭
2026.06.12
渝见小面老板娘毛女士发布视频说明情况,引发全网关注,#夫妻开面馆被起诉商标侵权# 登上热搜(阅读量超2亿)
2026.06.13
遇见小面宣布撤诉,代理律师联系毛女士告知撤诉决定。大量消费者申请退储值费抵制品牌
2026.06.14
渝见小面揭下暂停营业公告,恢复营业
2026.06.15
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公开致歉,宣布将无偿赠予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并协助完成商标注册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在餐饮服务上使用"渝见小面"标识
  2.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7000–80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键背景事实

▸ 地域隔离 遇见小面在河南南阳无任何门店,双方不在同一市场经营
▸ 经营者背景 被告经营者系重庆人,使用"渝"字意在表明"重庆小面"品类属性
▸ 店招设计 被告店招突出"重庆"字样,与原告视觉呈现明显不同
▸ 维权历史 原告曾起诉多家"渝见小面":成都新都区(2024)、重庆巴南区(2024)、山东广饶县(2025,被判赔偿8000元)
▸ 市场现实 市场上存在上百家"渝见小面",原告仅选择性起诉部分小微企业
II

法律关系分析

争议识别

核心争议与关联法律关系

核心争议:"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被告使用"渝"字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核心关系
商标侵权
法律关系
关联关系一
商标正当使用
法律关系
关联关系二
权利滥用
法律关系
性质认定

法律关系性质

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商标专用权侵权关系。同时涉及商标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与权利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两个关联法律关系的交叉。

要素分析

法律关系要素

要素原告被告
主体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诉侵权方,小微餐饮经营者
权利独占使用"遇见小面"商标正当使用地名("渝")和通用名称("小面");有权抗辩及反诉
义务不得滥用商标权;不得禁止正当使用不得使用近似标识造成混淆
客体第43类"遇见小面"注册商标专用权
变动考察

法律关系变动

产生:原告取得商标权
变更:多次起诉不同经营者
消灭:原告撤诉,赠予商标
III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商标正当使用

权利滥用

IV

类似案例

(2024)最高法民申1374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6.05 再审审查
裁判要旨:"太平"在当地既指代地名,又因"太平豆腐"具有悠久历史形成影响力;使用"太平豆腐"系为指示商品产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未突出使用,未超出正当使用必要限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与本案高度相似:"渝"如同"太平",兼具地名含义;被告使用目的在于指示地域特色,而非攀附品牌。
(2024)最高法民申1362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系列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6.05 再审审查
裁判要旨:即便标识文字与注册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只要使用人出于指示产地目的、善意使用、未突出使用,仍属正当使用,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确立核心规则:善意使用地名元素 → 不构成侵权。
(2024)最高法民申1370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系列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6.05 再审审查
裁判要旨:若被控侵权方使用标志系出于指示商品产地或品质特点的目的,且该标志具有除商标外的其他含义(如地名),行为属善意使用,未超出正当使用必要限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渝"作为重庆专属地名,被告善意使用以指示菜品地域来源,完全符合本案确立的正当使用标准。
V

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焦点一

"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渝"(三点水偏旁)与"遇"(走之底偏旁)字形完全不同
  • "渝"指重庆(地名),"遇"指相逢(动词),含义完全不同
  • 读音相同(yú jiàn),但读音并非近似的唯一标准
  • 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
  • "遇见"为常见词汇、"小面"为通用名称,原告商标显著性较弱
  • 原告在南阳无门店,知名度极低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近似指"字形、读音、含义……相似"(司法解释第九条)
  • 判断近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条)
  • 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第十条)
结论:"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焦点二

被告使用"渝"字是否属于地名正当使用?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被告经营者系重庆人
  • 主营重庆小面
  • 店招突出"重庆"字样
  • "渝"系重庆专属地域简称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最高法(2005)民三他字第6号答复
  • 最高法(2004)民三他字第9号答复
结论:被告使用"渝"字属于地名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三

"小面"是否为通用名称?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小面"系川渝地区麻辣面食的统称
  • 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小面"二字
  • 被告使用"小面"系为描述服务品类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结论:"小面"系通用名称,被告有权正当使用。
争议焦点四

本案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原告在南阳无门店,双方不在同一市场经营
  • 被告经营规模极小(夫妻店,一碗8元)
  • 原告客群在一线城市,被告客群在南阳本地
  • 无实际混淆证据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侵权
  •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结论:本案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五

原告选择性维权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市场上存在上百家"渝见小面"
  • 原告仅起诉部分小微企业
  • 原告撤诉后赠予被告商标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三条
  • 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结论:原告的选择性维权涉嫌构成权利滥用,被告可考虑反诉。
VI

法答网精选答问

VII

参考结论

各方权利义务归属

主体权利义务
遇见小面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受商标法第五十九条限制 不得禁止被告正当使用地名和通用名称;不得滥用商标权
渝见小面 有权正当使用地名和通用名称;有权就滥用权利请求赔偿 使用标识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混淆

裁判结果预判(若未撤诉)

85-90%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已撤诉
案件终结
可选
被告反诉
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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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使用
主张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抗辩
考虑反诉
若对方恶意诉讼可反诉
⚠ 免责声明
此案件分析报告为AI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执业律师。

报告生成说明:基本案情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整理;相关法律规定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yuandian-mcp);类似案例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案例库(2021年1月1日之后裁判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两阶段五步骤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