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ANALYSIS REPORT
遇见小面 诉 渝见小面
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律关系分析法 Plus · 两阶段五步骤框架
I
基本案情
当事人
| 角色 | 名称 | 基本情况 |
|---|---|---|
| 原告(撤诉) | 遇见小面 | 港股上市餐饮品牌,全国门店近600家,主要布局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持有第43类"遇见小面"注册商标 |
| 被告 | 渝见小面 | 河南南阳夫妻店,经营者为重庆人,2024年8月开业,主营重庆小面,一碗8元 |
事件时间线
2026.06.11
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渝见小面,索赔7000–8000元,原定6月17日开庭
2026.06.12
渝见小面老板娘毛女士发布视频说明情况,引发全网关注,#夫妻开面馆被起诉商标侵权# 登上热搜(阅读量超2亿)
2026.06.13
遇见小面宣布撤诉,代理律师联系毛女士告知撤诉决定。大量消费者申请退储值费抵制品牌
2026.06.14
渝见小面揭下暂停营业公告,恢复营业
2026.06.15
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发布《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公开致歉,宣布将无偿赠予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并协助完成商标注册
原告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停止在餐饮服务上使用"渝见小面"标识
-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7000–8000元
-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键背景事实
▸ 地域隔离
遇见小面在河南南阳无任何门店,双方不在同一市场经营
▸ 经营者背景
被告经营者系重庆人,使用"渝"字意在表明"重庆小面"品类属性
▸ 店招设计
被告店招突出"重庆"字样,与原告视觉呈现明显不同
▸ 维权历史
原告曾起诉多家"渝见小面":成都新都区(2024)、重庆巴南区(2024)、山东广饶县(2025,被判赔偿8000元)
▸ 市场现实
市场上存在上百家"渝见小面",原告仅选择性起诉部分小微企业
II
法律关系分析
争议识别
核心争议与关联法律关系
核心争议:"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被告使用"渝"字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核心关系
商标侵权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关联关系一
商标正当使用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关联关系二
权利滥用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性质认定
法律关系性质
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商标专用权侵权关系。同时涉及商标正当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与权利滥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两个关联法律关系的交叉。
要素分析
法律关系要素
| 要素 | 原告 | 被告 |
|---|---|---|
| 主体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 被诉侵权方,小微餐饮经营者 |
| 权利 | 独占使用"遇见小面"商标 | 正当使用地名("渝")和通用名称("小面");有权抗辩及反诉 |
| 义务 | 不得滥用商标权;不得禁止正当使用 | 不得使用近似标识造成混淆 |
| 客体 | 第43类"遇见小面"注册商标专用权 | |
变动考察
法律关系变动
产生:原告取得商标权
→
变更:多次起诉不同经营者
→
消灭:原告撤诉,赠予商标
III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适用说明:认定商标侵权需同时满足:①商标相同或近似;②商品/服务类似;③容易导致混淆。三者缺一不可。
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第九条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 适用说明:商标近似判断应采取"音、形、义"综合比对方法,不能仅以"四字有三字相同"机械认定。
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条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比对;(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适用说明:"遇见"为常见动词、"小面"为通用名称,原告商标显著性较弱;南阳无门店,知名度低——均不利于认定商标近似。
商标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适用说明:①"小面"系川渝通用名称;②"渝"系重庆专属地名简称,被告系重庆人,属于地名正当使用。原告无权禁止。
最高法 (2005) 民三他字第6号答复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区域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名称中使用该地名。
最高法 (2004) 民三他字第9号答复
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
⚖ 适用说明:被告店招突出"重庆"字样,属于公众惯常理解的正当使用方式。
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 适用说明:原告仅起诉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对上百家"渝见小面"视而不见,涉嫌构成权利滥用。
IV
类似案例
经在华宇元典法律数据中检索,河南省范围内2021年之后同类案例未检索到。以下选取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作出的与本案核心争议(地名正当使用)高度相似的3个精选案例。
(2024)最高法民申1374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太平"在当地既指代地名,又因"太平豆腐"具有悠久历史形成影响力;使用"太平豆腐"系为指示商品产地,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未突出使用,未超出正当使用必要限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与本案高度相似:"渝"如同"太平",兼具地名含义;被告使用目的在于指示地域特色,而非攀附品牌。
(2024)最高法民申1362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系列案)
裁判要旨:即便标识文字与注册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只要使用人出于指示产地目的、善意使用、未突出使用,仍属正当使用,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确立核心规则:善意使用地名元素 → 不构成侵权。
(2024)最高法民申1370号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系列案)
裁判要旨:若被控侵权方使用标志系出于指示商品产地或品质特点的目的,且该标志具有除商标外的其他含义(如地名),行为属善意使用,未超出正当使用必要限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渝"作为重庆专属地名,被告善意使用以指示菜品地域来源,完全符合本案确立的正当使用标准。
V
争议焦点分析
争议焦点一
"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渝"(三点水偏旁)与"遇"(走之底偏旁)字形完全不同
- "渝"指重庆(地名),"遇"指相逢(动词),含义完全不同
- 读音相同(yú jiàn),但读音并非近似的唯一标准
- 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
- "遇见"为常见词汇、"小面"为通用名称,原告商标显著性较弱
- 原告在南阳无门店,知名度极低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近似指"字形、读音、含义……相似"(司法解释第九条)
- 判断近似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条)
- 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第十条)
结论:"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焦点二
被告使用"渝"字是否属于地名正当使用?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被告经营者系重庆人
- 主营重庆小面
- 店招突出"重庆"字样
- "渝"系重庆专属地域简称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最高法(2005)民三他字第6号答复
- 最高法(2004)民三他字第9号答复
结论:被告使用"渝"字属于地名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三
"小面"是否为通用名称?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小面"系川渝地区麻辣面食的统称
- 原告注册商标中含有"小面"二字
- 被告使用"小面"系为描述服务品类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结论:"小面"系通用名称,被告有权正当使用。
争议焦点四
本案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原告在南阳无门店,双方不在同一市场经营
- 被告经营规模极小(夫妻店,一碗8元)
- 原告客群在一线城市,被告客群在南阳本地
- 无实际混淆证据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容易导致混淆的才构成侵权
-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结论:本案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不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焦点五
原告选择性维权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小前提 · 事实认定
- 市场上存在上百家"渝见小面"
- 原告仅起诉部分小微企业
- 原告撤诉后赠予被告商标
大前提 · 法律规范
-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 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三条
- 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结论:原告的选择性维权涉嫌构成权利滥用,被告可考虑反诉。
VI
法答网精选答问
经检索华宇元典法律数据,未发现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内容。本案核心法律问题(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地名正当使用边界)有大量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予以规范。
VII
参考结论
各方权利义务归属
| 主体 | 权利 | 义务 |
|---|---|---|
| 遇见小面 |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受商标法第五十九条限制 | 不得禁止被告正当使用地名和通用名称;不得滥用商标权 |
| 渝见小面 | 有权正当使用地名和通用名称;有权就滥用权利请求赔偿 | 使用标识时应尽量避免造成混淆 |
裁判结果预判(若未撤诉)
85-90%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原告已撤诉
案件终结
案件终结
可选
被告反诉
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
对小微餐饮经营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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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保存装修、宣传、销售记录
⚖️
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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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使用
主张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抗辩
⚡
考虑反诉
若对方恶意诉讼可反诉
⚠ 免责声明
此案件分析报告为AI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执业律师。
报告生成说明:基本案情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整理;相关法律规定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yuandian-mcp);类似案例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案例库(2021年1月1日之后裁判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两阶段五步骤框架。
此案件分析报告为AI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执业律师。
报告生成说明:基本案情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整理;相关法律规定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yuandian-mcp);类似案例检索自华宇元典法律数据案例库(2021年1月1日之后裁判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两阶段五步骤框架。